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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安 债款参加与确保的区别

杭州收账公司债款参加与确保的区别

 债款参加与确保尽管极为类似,但从性质、承当职责期间、债款实行次序、承当职责后的救助办法等方面剖析,杭州收账公司两者仍存在必定区别。

1、从两者性质看:债款参加独立于主债款合同,不因为主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;债款参加人因参加债款成为主债款人,依据债款参加合同享有独立抗辩权,但不当然享有原债款人的抗辩权,能否取得原债款人的抗辩权,应视具体情况而定。确保合同为从合同,主合同无效,从合同也当然无效;确保人作为从债款人,除依据确保合同享有抗辩权外,也享有主债款人的抗辩权。

2、从承当职责的期间看:确保能够约好确保期间,确保期满,确保人免除确保职责。债款参加不存在确保期间问题,债款参加人受制于诉讼时效,债款人在诉讼时效内未向债款参加人主张债款的,丧失胜诉权。

3、从债款实行次序看:一般确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,可要求原债款人先实行债款,而债款参加人应独立承当债款,不享有先诉抗辩权。

4、从后续救助办法看:法令清晰规定,确保人在承当确保职责后,享有对主债款人的追偿权,而债款参加人承当债款后,是否能够向原债款人追偿,现行法并未作出清晰规定。

 经过以上比较,能够看出,与确保人比较,债款参加人需承当更重的职责,且法令未清晰规定债款参加人享有对原债款人的追偿权,因而,当事人在选择债款参加、确保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处理,作出清晰约好,不然,就可能因界定不清而加剧职责。

 关于怎么确定债款参加、确保,笔者将经过最高人民法院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开事例进行论述。

长安,意为“长治久安”,现今西安城的旧称,是我国七大古都之首。是古代中国鼎盛时期(强汉、盛唐)的都城,与开罗、雅典、罗马并称“世界四大古都”。从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10世纪左右,先后有13个朝代或政权在长安建都及建立政权,历时1100余年。自公元前约11世纪至公元9世纪末,长安曾长期是古代中国的政治、经济与文化中心,并历来为地方行政机关——州、郡、府、路、省的治所。